(九)家長校董選舉
根據《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本會在法團校董會認可及委託下,可執行「家長校董選舉」
之事宜。下列乃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之規定
1.家長校董空缺數目
‧一名正式註冊家長校董
‧一名註冊替代校董
2.任期
‧任期一年。
3.選舉主任
‧可由家教會委員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
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4.提名機制
a.候選人資格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家長」就學生而言,此處的定義:
-該學生之監護人,及
-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b.提名方法
‧每名家長可提名自己或另一位合候選人資格的人士參選,並獲其他四名家長和
議方可成為候選人。
‧投票日前最少三星期,由選舉主任發出附有提名參選表格的信件,
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如家長校董的職責、候選人
資格、空缺數目、提名參選方法、截止提名參選日期、投票日期、
點票會日期及公布結果日期等。發信後一星期截止提名。
c.提名期限
‧投票日前最少兩星期為提名參選人報名截止日期,參選人經核實成為候選人後
,須於三個工作天內填寫候選人資料交選舉主任。
‧投票日前最少一星期,選舉主任須向所有合資格投票的家長發出選票及列出候選
人名單及簡介的信件。
d.有關提名的其他重要事項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家教會可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
重新進行選舉。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
,候選人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e.獲提名的候選人須提供資料
‧候選人姓名及簡介。
‧候選人須申報沒有觸犯《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
的理由(見附件一)
5.投票
a.投票人資格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
‧「家長」就學生而言,此處的定義:
-該學生之監護人,及
-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
‧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在要求的情況下,也可給予選票,
每名學生最多可得三張選票。
‧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
b.投票方法
‧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
‧家長可於投票日指定時間親臨學校或經子女把封妥的選票放入投票箱。
‧選舉主任須於投票日後一星期內安排點票會,並邀請校長、家教會主席、家長或
各候選人為監票者見證點票工作。
c.投票日
‧須與提名截止日期最少相距兩星期。
6.點票
a.檢查選票
‧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選票填寫不當;或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b.點票後選票的處理
‧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文件袋內。
‧選舉主任和家教會主席或一名委員須分別在文件袋上簽署,然後把文件袋密封。
‧文件袋和選票應由家教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
供調查之用。
c.點票結果的處理
‧ 如只有一個家長校董空缺,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當選。
‧ 如多於一個家長校董空缺,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
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 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則在選舉主任及監票者的見證下以抽籤決定。
7.選舉後公布結果
a.公布結果
‧選舉主任在選舉工作結束後,將致函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並向法團校董會
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本校的家長校董。
b.上訴機制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家教會提出上訴,並列
明上訴的理由。
‧只有候選人在違反章程及附件二的道德操守的情況下,上訴才會受理。
8.選舉後跟進事項
‧家教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本校的家長校董。
‧其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家長註冊為本校的校董。
9.填補臨時空缺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
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家教會須以同樣方式在兩個月內進行補選,
填補有關的空缺。如家教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
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期限再繼續延長。 |